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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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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6條
高爾夫球場之面積標準如左: 一、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公頃。 二、球場球洞數為十八洞者,其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五十公頃。 三、球場球洞數超過十八洞者,就超過部分,每增加一洞,其球場總面積最少應增加三公頃。 高爾夫球場總面積,以不超過一百二十公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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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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