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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運動場地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1條

高爾夫球場、運動場地之開發行為,如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水, 應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 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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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