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爾夫球場運動場地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6條

高爾夫球場運動場地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6條

開發單位應先查明申請高爾夫球垤、運動場地開發之基地,是否位於附件 二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公函、圖件或 實地調查資料等證明文件。 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申請高爾夫球場之開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不許可: (一) 影響軍事設施或國防安全者。 (二) 妨礙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依法編定之使用地所不允許變更編定者 。 (三) 妨礙自然文化景觀、古蹟、生態平衡、水土保持、河川管理或水利 設施功能者。 (四) 位於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之重要水庫集水區或自來水水 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域者。 (五) 申請位置座落於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環境、國有林自然保護區;非 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各種使用區之國有林事業區林地、 保安林地及試驗用林地;山坡地保育區範圍內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 二、申請運動場地位於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定案之重要水庫集水區 或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取水水體 (指主、支流) 水平距離一千 公尺範圍內,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不應開發 者,應不許可開發。 三、申請運動場地開發之基地內如有海岸潟湖、紅樹林沼澤、草澤、沙丘 、沙洲、河口、珊瑚礁、濕地等 應以相容性之開發方式為限。 四、其他相關法令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應不許可開發。 五、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或另覓替 代方案。 六、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高爾夫球場運動場地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