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 第10條

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取消活動;活動已進行者,應命其停止活動。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