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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高空彈跳活動業,應於活動參與者報名前,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一、場地管理、場地檢修、場地類型及接應後送。 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國際山岳聯盟(UIAA)或美國國家消防協會(NFPA)規定之器材證明及其維護紀錄。 三、活動參與者條件(包括年齡、體重、身心疾病)、應簽署之切結書內容、天氣狀況及活動流程。 四、活動參與者健康篩選及緊急醫療應變措施。 五、保險規劃及收、退費基準。 六、提供之服務項目及優惠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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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