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 第3條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第3條
職期之計算,自實際到職日起算。但現任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至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四十八期結業分發之日,已達四年者,自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四十八期結業分發之日起重新計算其職期為四年,職期屆滿後,不得連任。 本辦法施行時,現任主任檢察官者,職期之計算依
第二條
及前項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後之職期,合併計算之。 職期屆滿者,於當年度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結業分發時,依前條規定調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