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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16條

檢察長對該檢察署及所屬檢察署檢察官辦理之案件,應隨時考查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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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