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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3條

事務較繁之檢察署,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襄助處理有關事務。 前項主任檢察官襄助處理有關事務時,如有意見,應報告檢察長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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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