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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 第27條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7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之指示有意見時,得陳述之;但檢察長不採納者,仍應服從其命令。 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有不同意見時,應報請檢察長核定之。 前二項情形,檢察長之指示或核定,得以書面為之,其書面應附於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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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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