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 第29條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29條

檢察官收受裁判正本之送達後,應依次登簿送由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閱。其依法得聲明不服者,並應於法定期間內陳明應否聲明上訴或抗告之理由,經由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