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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 第42條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2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經費之出納。 二、關於法收款之收入。 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 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 五、關於財物之購置、保管及發給。 六、關於公有房舍之修建及分配使用。 七、關於實物配給之辦理。 八、關於同仁福利之研辦。 九、關於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及考核。 十、關於法律影片之放映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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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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