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 第46條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6條

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其應由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處理者,應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檢察長處理者,應即分別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5條看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