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 第49條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49條

研究考核科應按月將研究發展考核辦理情形及結果,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閱,並依其權責作適當之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