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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 第6條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條
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理左列事項: 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二、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 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送交現行犯之案件。 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 六、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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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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