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第17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民刑事庭庭長各有二人以上,其中一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其行政事務,應分別互為代理;合議審判審判長由該庭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