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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一般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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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