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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民事、刑事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事項。 二、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事項。 三、關於輸入全國前案及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之查復事項。 四、關於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製作事項。 五、關於案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關於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事項。 七、關於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八、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事項。 九、關於裁判書類正本送閱事項。 十、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事項。 十一、關於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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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