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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七、關於業務檢查策劃事項。 八、關於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九、其他有關研考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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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