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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4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二、關於司法收入事項。 三、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事項。 五、關於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 七、關於所屬各法院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在查核金額以上案件之審核與監辦事項。 八、關於同仁福利事項。 九、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 十、關於所屬法院總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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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