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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8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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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