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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5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單位預算歲(入)出(概)預算、追加減預算之擬編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單位預算動支預備金之審核及各項專案經費核撥事項。 三、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監辦事項。 四、關於單位預算執行及會計業務之督導檢查事項。 五、關於單位預算各項收支作業之會簽、監驗事項。 六、關於單位預算會計事項之審核、編製、紀錄、整理、保管、送審等事項。 七、關於單位預算各式會計報告及決算編報事項。 八、關於單位預算國有財產增減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核事項。 九、關於冤獄賠償核發事項。 十、關於單位預算機關會計報表、憑證、帳冊之銷毀、核轉事項。 十一、關於會計機構組織、員額編制及人力規劃建議事項與請頒印信、移交等事項。 十二、關於會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獎懲、退休、撫卹、培訓計畫、進修等事項之審核、核轉事項。 十三、關於會計業務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四、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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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