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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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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庭長、法官裁判書類正本之研閱及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民刑事庭、專業法庭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七、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八、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九、其他有關重要行政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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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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