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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0條

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高等行政法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庭數之擬議。 四、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八、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九、法官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十一、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十三、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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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