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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四、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五、本庭法官所擬裁判書之核定。 六、法官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七、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對調辦事法官之督導考核。 九、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 十、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一、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二、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三、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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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