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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高等行政法院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事件: 一、確定事件之審查事項。 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 四、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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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