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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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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處製發旁聽證。 前項規定於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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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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