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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7條

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於必要時得設專庭。 依法令應由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處理之專業事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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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