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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高等行政法院文件,以高等行政法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規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處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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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