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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紀錄科或高等行政訴訟紀錄科、地方行政訴訟紀錄科職掌如下: 一、事件之編號及分配事項。 二、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三、案卷及文件之點收登記事項。 四、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五、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六、事件文稿之撰擬事項。 七、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八、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公告事項。 九、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十、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紀錄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紀錄科並應受庭長之指揮監督。 前二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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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