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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6條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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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