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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49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三、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五、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八、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九、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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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