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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二、訴訟事件廢棄原因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 三、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四、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 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司法調查統計資料之提供。 八、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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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