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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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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57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若干人。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事項。 二、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資料輸出入及其管理事項。 三、應用程式之測試及修改事項。 四、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五、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或長官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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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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