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65條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5條

紀錄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
AI 白話解釋
← 第64條看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6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