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71條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1條

凡發出文件,應由文書科發文人員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登入總發文簿或總發文清單,但密件不摘由。
AI 白話解釋
← 第70條看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7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