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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 第16條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16條
勤務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勤務法庭得決定不予公開。 勤務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之理由。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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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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