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 第21條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21條

勤務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勤務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