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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24條

勤務法庭應指定適當之處所,供聲請人閱卷。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送交或傳送該管軍事法院收發室或勤務法庭承辦書記官辦理。但勤務法庭合議庭軍事審判官評議意見,僅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承辦庭書記官應於聲請人閱覽時,全程在場,發現聲請人有違反閱卷規則時,應即制止,並報請承辦軍事審判官適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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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