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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第33條

勤務法庭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評議時軍事審判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如軍事審判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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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