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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7條

保險人應依本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所定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將其自留之危險,全數向農險基金為再保險。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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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