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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9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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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