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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9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經管財務之職員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 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應於會長改選 後十日內連同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辦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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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