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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3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 (以下簡稱家長會) ,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 之,並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以辦理會 務。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學校家 長會,以利會務運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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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