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六週內
舉行,由原任會長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度結束前舉行
,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
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副
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以上人員
均未能召集時,由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及相關教職員應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