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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6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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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