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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9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 數,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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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