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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7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 學生重新修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 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三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二、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 三、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並以原 成績登錄。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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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