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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2條

審定機關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於決議前通知申請審定者陳述意見 。 申請審定者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向審定機關申請列席審定委員會 議陳述意見。但每冊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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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