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第20條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0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並得重新申請修訂。 前項重新申請修訂期間,不受第十六條所定期間之限制。經審定機關依第 九條第二項規定為重編之決議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