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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5條

本部依高級中學法第九條規定自行編定教科用書者,得委由機關、機構、 團體或學校編輯;其審定程序,準用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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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